湘政教督通[2010]121号 |
关于对2010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进行抽查认定的通知 |
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10年12月7-20日对2010年度建设的义务教育合 格学校进行抽查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抽查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抽查共设7个督查组,分别由省教育厅党组成员、主任督学李丽,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二、时间安排 抽查从 三、抽查方式 湘潭、娄底、张家界每个市抽查一个县(市、区),其他市州抽查两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3-4所学校(基本涵盖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和完全小学),并适当抽查市直学校。抽查的县(市、区)及学校名单由各督查组组长确定。 四、分组安排 每个评估组各评估两个市(州),具体安排如下: 评估一组:依次评估娄底市、永州市 评估二组:依次评估邵阳市、怀化市 评估三组:依次评估株洲市、郴州市 评估四组:依次评估湘潭市、常德市 评估五组:依次评估益阳市、岳阳市 评估六组:依次评估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 评估七组:依次评估长沙市、衡阳市 五、抽查程序 1、确定抽查的县(市、区)和学校; 2、查阅县(市、区)准备的相关佐证资料; 3、到学校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4、对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或座谈; 5、汇总督查情况; 6、以县为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 六、结果运用 1、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辍学率严重超标、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有D级危房、学校因合格学校建设负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认定为合格学校。 2、对评估认定合格的乡镇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初中学校,由市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适当时候统一公布合格学校名单。对评估认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学校标准的,要合并或撤销。 3、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 4、各市州2010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与省级抽查结果30%以上不相符的,整个市州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由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重新评估后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认定,且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工作2010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一等奖。 七、工作要求 1、本次抽查不召开专门的汇报会,但县(市、区)政府要提交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对学校评估(或初评)的意见及相关佐证资料,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提交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对所查学校的督导评估意见及相关资料,各项目学校要提交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和自查报告。 2、对县(市、区)抽查结束时召开意见反馈会,参会人员为:市州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3、抽查期间,双休日照常工作,请有关单位和学校提前做好安排。 4、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 5、严格执行督导评估有关廉政纪律规定,接待工作一律从简。 6、请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共同参与省里的抽查。 八、其他事项 抽查的对象、内容和验收标准仍按《关于做好2010年度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政教督通〔2010〕113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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