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6-26湖南省教育督导网8263
关于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06-9-1 9:3

湘政教督[200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了规范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工作,确保督导考核工作取得实效,经商省委组织部,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简化程序,避免重复,将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的督导考核与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合一并进行。为了加强对这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工作的领导,各市州应成立由党政领导牵头,组织、教育、财政、人事、编制及教育督导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督导评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督导评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导评估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统一使用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制的《湖南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登记表》(样式附后)。因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评估将写出专门的督导评估报告,故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的督导考核只要求填写《登记表》,并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述职报告,不要求另外撰写专门的督导考核材料。在《登记表》中所列的县级自查自评情况、市州督导考核意见和省抽查审定意见栏内,均应如实反映主要成绩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与建议等内容。

三、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对照督导考核的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认真做好每年的自查自评工作,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别写出述职报告并填报《登记表》各一式4份,于每年1230日前报送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结合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初评,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督导考核团,在第二年一季度对所辖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实绩进行全面的督导考核。督导考核结束后,督导考核团应汇总督导考核情况,报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及奖惩建议,报市州督导评估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在此基础上,市州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教育督导室分别在《登记表》上签署督导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15日前将《登记表》和述职报告各一式4份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结合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组织抽查考核团,于第二年4月份开始对部分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并对其他未抽查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定。抽查和审定的结果经省委组织部通过后,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告知被考核对象本人;被考核对象如有异议,可在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述。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收到被考核对象的申述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述内容进行核实,并以书面形式将核实情况向提出申述的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然后将最终的抽查和审定结果分别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批。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登记表》上签署抽查或审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登记表》返回市州党委组织部和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各1份,其余2份分别留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存档。

六、要充分运用好督导考核结果。每年的督导考核结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以通报的形式向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按照湘组发[2004] 8号文件精神,对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报请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评为不合格的,在公务员考核中按不称职处理。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督导考核结果的运用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充分发挥督导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七、要确保督导考核工作的实效。县级自查自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无论其得分多少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市州督导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绝不降格以求;凡市州督导考核结果与省里抽查审定结果有等次出入的,整个市州的督导考核结果省里不予认定,并责成市州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辖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重新进行督导考核。对自查自评工作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和督导考核结果有等次出入的市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湖南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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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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